扩大内涵 明确范围 完善体系 ——关于新修订的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的解读 |
2015-03-09 |
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,经国务院同意,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(以下简称新《预案》)。 新《预案》依据2014年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和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法规,总结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实践经验,从我国国情和现实发展阶段出发,重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适用范围、应急指挥体系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、事件分级及其响应机制、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做了调整,较之2005年印发的原《预案》结构更加合理,内容更加精炼,定位更加准确,层级设计更加清晰,职责分工更加明确,“环境”特点更加突出,应急响应流程更加顺畅,指导性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强了。 修订背景 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新形势、新任务、新要求 原《预案》印发时,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尚未颁布。近10年来,国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,先后出台了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(2007年)、修订了《水污染防治法》(2008年)和《环境保护法》(2014年),发布了《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2006年)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》(2011年)、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2013年)等法规和文件。原《预案》印发时,突发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总局。2008年机构改革,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,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。 特别是近10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实践,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环境安全的要求,使原《预案》在突发环境事件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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